向联盟和法院赔偿侵占矿产资产的费用
矿业由于其在国家经济中的主导地位,尤其是对各州和直辖市的增长和结构的巨大贡献,享有公共事业的地位,这将其提升到法律关系和讨论的最高水平。 。众所周知,矿产资产(水、黄金和装饰岩石),实际上是整个地下土壤,都是联邦的资产,这可以从《宪法》第 20 条第九节中推断出来。
因此,为了进行勘探,必须获 丹麦电话号码表得相应的授权,该授权由国家矿业局(ANM)颁发,该机构是与矿业和能源部有联系的联邦机构,是矿产资产的管理者,如《矿产资产管理条例》中所述。第 13,575/17 号法律。
事实证明,鉴于采矿业的特殊性,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,需要法院予以强烈回应:非法、非正规采矿矿产资产。
在最近的一个场景中,已经注意到公共民事和征收行动的激增(其中联盟作为作者出现),其目的是在未经授权的行政行为(使用指南、条例)开采矿产资源时获得世袭补偿。采矿权或其他所有权),甚至与所获得的所有权不同。
首先,有必要区分这些案件中存在的两类矿工(目前是联盟提起诉讼的被告):(1)秘密和非法矿工,他们不是可能受干扰区域的多边形的所有者他在哪里采矿;(2) 以及所谓的不规则。也就是说,禁区的持有者,但最终在没有向导或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采矿,甚至超出了授予他的向导或所有权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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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在这两个案件中,尽管法律情况表明条件存在明显差异,但定罪并不明确。事实证明,在谈论时效时,非正规和非法采矿者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对待,因为对国家行动的时间限制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确定性的支持,并且对每个人都有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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