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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6月17日, 2013/4993 E., 2013/16959 K. 针对为经济利益而结婚的妇女的非金钱损害 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导致离婚的;被告原告女子因经济利益而结婚,无意继续婚姻关系,避免与丈夫在一起,不符合婚姻关系的要求,离家后向证人和男子讲述了自己的经历。儿子认为她对丈夫有歪曲的愿望,咒骂丈夫并将丈夫赶出家门,承认原被告过错比男方更严重,婚,女方提出的赡养费和赔偿要求被驳回,男方获得 10,000.00 TL 非金钱赔偿…… 正如上文第(1)段所述,被告原告女子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负有严重过错。女子的错误行为也构成了对男子人身权利的侵犯。在具体案件中,为了原告-被告人的利益,TMK 第 174/2 条的条件得到了满足。在这种情况下,虽然应考虑当事人的社会经济状况、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公平原则,为原告和被告人确定适当数额的非金钱赔偿(TMK Art 4、《TBK》第50条、第51条),因过错认定错误,应驳回男子提出的非金钱赔偿请求,该决定违反程序和法律,需要撤销。正如上文第(1)段所述,被告原告女子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负有严重过错。
不能为有严重缺陷的配偶提供贫困赡养费(TMK 第 175 条)。2013 年6月17日, 2013/4993 E., 2013/16959 K. 针对为经济利益而结婚的妇女的非金钱损害 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导致离婚的;被告原告女子因 印度手机号码数据 经济利益而结婚,无意继续婚姻关系,避免与丈夫在一起,不符合婚姻关系的要求,离家后向证人和男子讲述了自己的经历。儿子认为她对丈夫有歪曲的愿望,咒骂丈夫并将丈夫赶出家门,承认原被告过错比男方更严重,两起离婚案件均获受理,双方离婚,女方提出的赡养费和赔偿要求被驳回,男方获得 10,000.00 TL 非金钱赔偿…… 正如上文第(1)段所述,被告原告女子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负有严重过错。
女子的错误行为也构成了对男子人身权利的侵犯。在具体案件中,为了原告-被告人的利益,TMK 第 174/2 条的条件得到了满足。在这种情况下,虽然应考虑当事人的社会经济状况、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公平原则,为原告和被告人确定适当数额的非金钱赔偿(TMK Art 4、《TBK》第50条、第51条),因过错认定错误,应驳回男子提出的非金钱赔偿请求,该决定违反程序和法律,需要撤销。正如上文第(1)段所述,被告原告女子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负有严重过错。不能为有严重缺陷的配偶提供贫困赡养费(TMK 第 175 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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